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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挂失止付适用规定)

🕐 2026-06-26 02:17 发布📂 注册公司📍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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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此文主要介绍挂失止付。

但是有票友问,什么是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我们通常说的挂失止付你了解多少呢?今天带大家认真梳理一下。
票据挂失止付定义

挂失止付是指承兑汇票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承兑汇票挂失止付的条件

1.所失票据为票据法准用挂失止付方法的票据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失票人须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
失票人采取挂失止付方法不及时,被他人冒领或被善意取得票据者领取票面金额的,不适用挂失止付方法。
3.失票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挂失止付的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失票人应及时向付款银行提出书面通知,说明所失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种类、编号、金额、期限、出票人、收款人、失票时间等,按银行的规定填写有关挂失的单证等。同时,也要向被请求的银行提供自己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
票据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负有立即暂停支付的义务,无论任何持票人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否则付款人要对失票人的损失负责。
2.失票人在挂失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所失票据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通知书,如果延误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其挂失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即解除暂停支付。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3.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对失票的除权判决或失票纠纷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向正当权利人支付票据所涉金额。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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