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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发错工资谁承担责任(财务发错工资责任承担)

🕐 2026-06-26 02:17 发布📂 注册公司📍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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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导致劳动者因此离职,用人单位则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失误少发了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离职,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张某是北京某公司的职员,双方依法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5月,公司财务因工作失误,导致少给张某发了144元公司。直到6月份公司财务才发现该问题,并主动将少发的工资补发给了张某。但张某却对公司的处理表示不满,并因此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觉得张某得寸进尺,无理取闹。双方协商无果,张某便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劳动者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仲裁委认为

一、公司少发张某工资,系财务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故意扣发张某工资。

二、张某提出离职时,公司已经主动将少发的工资补发给张某,即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

所以,仲裁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处张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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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离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主观上必须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拖欠了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并且在劳动者离职时该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而劳动者又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用人单位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中,导致张某工资少发是因为公司财务工作失误所做,公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且在张某离职之前已经足额支付给了张某,故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仲裁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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